嘉荫县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、省市县委对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加大我县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扶持力度,根据《中共嘉荫县委嘉荫县人民政府集聚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管理办法(试行)》文件精神,设立“嘉荫县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发展基金”)。为加强发展基金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发展基金作为人才专项资金,其用途为人才创新创业、课题研究、交流合作、研修培训等与人才发展相关项目的费用支出。
第三条 发展基金列入县政府预算,实行专项管理、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挪用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制度,做好支出使用记录。
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、规范管理、合理使用、利于监督的原则,以坚持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为目的,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。
第二章 发展基金构成
第四条 发展基金构成:按照每年50万元的标准投入,纳入县财政预算,并随财政状况好转逐年增加。同时,积极吸纳企业资金投入,接受社会赞助捐助。
第三章 发展基金使用原则
第五条 重点优先原则。发展基金的使用,要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队伍建设,对符合我县相关政策和支柱产业、重点项目急需引进或培养的人才要优先安排。
第六条 注重实效原则。接受资助的优秀人才应当在省市同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,为我县工作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,推进我县技术创新、重点产业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。
第七条 服务全局原则。发展基金的使用面向全县,符合条件的单位、各类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创新项目均可提出使用申请。
第四章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
第八条 奖励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。奖励全县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。
第九条 用于县管优秀人才的津贴、体检等费用。
第十条 用于组织县管优秀人才开展研修、培训、学习考察、技术服务等活动有关费用的补充。
第十一条 用于县人才驿站项目建设、管理、运行、开展活动和列入县级重点科研项目、新技术开发、重点产业所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、吸纳、培养等必要费用。
第十二条 用于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所需费用的补充。
第十三条 用于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所需费用。
第十四条 用于慰问高层次人才、改善优秀人才生活环境等相关费用。
第十五条 用于县人才办组织开展的其他人才工作的费用。
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管理
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,统一核算收支,发展基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基金总额。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,全县统一安排使用。
第十七条 县人才办不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,受扶持单位(个人)必须如实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、项目进展情况。受扶持单位(个人)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、调离、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等情况的,应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、基金使用等情况向县人才办进行书面报告,并重新申报资金使用意见,如不再使用须将结余资金返还。
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县人才办负责,每年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;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六章 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批
第十九条 县人才办负责拟定发展基金的使用计划,确定发展基金的支持重点,审核资金的申报;发展基金使用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,经县人才办审核或组成专家小组论证、评审后,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支付;一般每半年接收一次申请,特殊情况,随时申报,随时审批。
第二十条 县级优秀人才奖金的发放,经县人才办审核,报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,由县人才办负责发放给个人。
第二十一条 表彰、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单位、优秀人才和慰问高层次人才所需费用,由县人才办统一安排。
第二十二条 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组织各类人才培训、学习、研修、考察等活动的费用,由单位或职能部门向县人才办提出申请,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支付。
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,要接受县人才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核查。
第二十四条 申请和使用发展基金有下列违规行为的,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,取消发展基金的申领和使用资格,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:
1、单位或个人申报虚假材料、数据的;
2、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;
3、发展基金挪作他用的;
4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